商標設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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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使用商品本身功能作為商標設計 例如,設計「滅蚊」為殺蟲劑商標,其滅蚊應為商品說明而非商標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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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與他人著作商標有相似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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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使用具有混淆商品內容、性質、產地的文字或圖形
台灣商標審核時間大約需要九~十五個月
商標圖樣應具有識別性,進而區分商品來源 (商標法§19)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商標核准審定後取得商標權規定 (商標法§32)核准審定書送達的兩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給予註冊公告與註冊證。
商標廢止情形 (商標法§63)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申請商標需準備文件
申請書 (紙本申辦請參考本網頁)
清楚商標圖樣、規費(請參閱本附件)(商品分類請參考本網頁)
商標代理人需準備委任書(請參閱本附件)與代理人簽章。
相關法規:商標法